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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
要让3年内未分配红利的企业,按照“销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实话,辽宁政府这个公告已经彻底把我整晕了
首先,我既然未分配,凭什么让我缴纳“所得”税?
其次,凭什么要按照我的“销售额”征税?
最后,公告里只粗略的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那么,他的征税的具体依据到底是什么?省地税局的公告到底是否合理合法??
原文如下
公告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lnsds.gov.cn/art/2014/3/25/art_57_27975.html
https://www.richdady.cn/xlsk/item-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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