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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工商局党组包庇谭慎华的违法行为并拟将其提拔任用的举报信
中央巡视组、广东省纪委、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
现就珠海市工商局党组包庇珠海市工商局E分局A工商所副所长谭慎华的违法行为并拟将其提拔任用一事向中央巡视组、广东省纪委、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等一并反映。
谭慎华,男,广东徐闻人,汉族,34岁,中共党员,2007年11月进入珠海市工商局,现任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E分局A工商所副所长。
谭慎华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办理虚假身份证
谭慎华(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11060233)以“谭善华”为姓名为自己办理了身份证号码为440825197803161452的身份证。
按照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每个公民只能有且仅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证号码。谭慎华不仅有一个号码为440981197911060233的身份证,而且还拥有一个叫“谭善华”号码为440825197803161452的身份证,这明显违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茂名市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年龄造假、办理虚假身份证、生育多胎问题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1〕235号)对此类行为的界定,谭慎华拥有的叫“谭善华”号码为440825197803161452的身份证属于虚假身份证。
2、 利用虚假身份证办理港澳通行证
谭慎华(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11060233)利用“谭善华”的身份(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03161452)向徐闻县公安局申请港澳通行证,并于2008年5月18日领取港澳通行证。
作为公务员的谭慎华利用虚假身份证办理港澳通行证故意规避了公务员办理港澳通行证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管,属于违规行为;谭慎华利用虚假身份证办理港澳通行证属于骗取国家证件,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办理的港澳通行证出入澳门
谭慎华(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11060233)使用以“谭善华”的身份(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03161452)办理的港澳通行证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1日共3次(出境入境往返共6次)前往澳门。
谭慎华多次未经单位审批出入澳门,严重违反了公务员出入境应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的基本规定;而且其使用的是以虚假身份证骗取的港澳通行证,属于非法出境,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应该给予其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此外谭慎华还有违纪行为,早在2009年7月(具体日期不详)任珠海市工商局B分局科员期间因上班时间在三灶工商所篮球场打篮球,被省工商局督察队当场督察到,并向全珠海工商系统下发了督察通报;然而2009年9月谭慎华被调入珠海市工商局E分局, 2010年2月被提拔为A工商所副所长。
谭慎华作为公务员,有上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珠海市工商局党组不仅没有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反而在党组会上决定拟提拔其担任珠海市工商局分局副科级领导干部(工商所所长)。本人认为珠海市工商局党组这种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错误:
首先是包庇谭慎华违法行为不作处分。
谭慎华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在2012年“三打”专项行动中被珠海市公安局发现线索并立案调查,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曾两次致函珠海市工商局要求函告对谭慎华的处理意见,珠海市工商局均未按照正常的办文程序处理,而是压下函件,导致珠海市工商局部分党组成员对谭慎华的违法行为不知情。最后竟以《关于核查谭慎华同志双重身份证情况的复函》(文号及签发人不详,内容可能与正式函件略有出入)应付公安部门了事。明知单位管理的公务员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意隐匿公文、压着不办、帮助其开脱,这不是包庇行为吗?
其次是主要领导任人唯亲。
谭慎华与珠海市工商局党组主要领导同属一个县的人,平时就来往密切、关系不一般。谭慎华因违纪被珠海市工商局通报后,2个月后调离原分局,7个月后更是提拔为副所长,不是与珠海市工商局党组主要领导有过硬关系,调任和提拔能这么容易吗?在竞争选拔分局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差额推荐及差额测评环节本人均第一名,谭慎华仅为第三名和第二名,考察环节本人也并不比谭慎华差,怎么到了党组会上本人就比别人差?无论是工作能力、实绩、资历我自信都不比谭慎华差,最后定的结果怎么就是谭慎华?故意欺骗组织,刻意隐瞒事实、长期目无法纪、多次执法犯法的人都能成为一线执法部门的一把手的任职人选,诸此种种归根到底都是任人唯亲在作怪。
以上珠海市工商局党组包庇谭慎华的违法行为并拟将其提拔任用所存在的问题,我以实名举报并保证其为事实,请组织核查。
附件:珠海市工商局《关于核查谭慎华同志双重身份证情况的复函》复印件
举报人:
2013年12月8日
附件
关于核查谭慎华同志双重身份证情况的复函
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贵单位于2012年5月电话通知谭慎华同志到你处对其持有双重身份证的情况进行说明,其本人回到单位后也及时将此情况向我局领导汇报,经我局调查后,现将其基本情况及我局的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经核实,我单位的谭慎华(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11060233)与贵单位调查的谭善华(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03161452)实为同一人。1992年,谭慎华家人为了其小学升初中考试能进入县城中学读书,由谭善华改名为谭慎华,并将出生年月1978年3月16日改为1979年11月6日,因其家人对户籍管理法律意识淡薄,未注销原谭善华户籍档案,致使其一人持有两个身份证号码。在2007年10月,调入我单位之前,其本人用谭善华的身份(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03161452)向徐闻县公安局申请港澳旅游通行证,于2008年5月18日签发,并用该通行证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1日共3次(出境入境往返6次)前往澳门购买婴儿奶粉。自你单位向谭慎华同志了解其持有双重身份证情况后,其本人于2012年5月向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交回了原名谭善华的港澳旅游通行证,并经湛江市公安局同意于2012年6月26日注销了谭善华的户籍。
二、处理情况:对谭慎华同志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双重身份证往返港澳的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找其谈话,要求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时改正错误。鉴于其本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驻留澳门期间未发现参加违法活动,并及时向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交回港澳旅游通行证,注销了原谭善华的户籍,我局对该同志违反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了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处理,并以此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局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教育和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出入境情况说明》的备案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队伍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特此函复!
附:1、徐闻县公安局注销户口证明
2、谭善华身份证复印件
3、谭慎华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郭楚海 联系电话:2622103)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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