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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运不佳的财富规划如何预防?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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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是个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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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但在河北宽城,我,一位72岁的老人,却遭遇了蛮横无比的村霸欺压迫害,县国土局、县法院,承德市中院的枉法造假,执法害民的渎职侵害,导致我家土地被侵占,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我叫蒋少芳,今年72岁,是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系统退休干部,曾任教师、宽城满族自治县县直幼儿园园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986年6月28日,我经过村镇宽城县建设局批准,在自家自留地建房宅基地使用面积0.3亩。宅基地四至明确,边界清楚。宅基地北界至张振喜宅基地南墙根和张满自留地南墙根。农历8月3日,我建房运料打地基,张振喜在我宅基地挖一人深大沟2丈长,张满又在运料要道堵巨石,阻止我建房,我家被迫停工。后张振喜张满二人合谋堵塞我家2米宽,15.65米长的大排水道,致使我家宅基地被水冲沙压20多年。建房长期停工,所有建材全部报废,直接损失6000多元。
而在此期间,宽城县国土资源局一直不作为或者胡作非为。特别是原局长项志国在法院多次做伪证维护张满、张振喜。2003年,项志国还为张满父子骗批3个建设许可证,为张满伪造老宅土地使用证,为张振喜变造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共同侵占我家大排水道、教师特批宅基地和自留地。我自家大排水道被堵塞28年,人为水害,水冲水淹,墙体倒塌三次,我家前后宅院成了污水库。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后来,张振喜张满又在我家宅基地上强行扒门开道。后来我向法院求助,法院调查之后,宽城县国土局再次批准我建房,并出具了“蒋少芳持有的社员宅基地申请合法有效”的情况说明。
2007年9月20日,我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施工队。施工队在施工时,遭到张振喜张满的阻拦、谩骂,被迫停工。
2007年10月16日,我们在建房施工挖地基又遭到张振喜张满及其亲属殴打并严重摔伤。施工负责人被打成左眼及胸部重伤,建房施工被迫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拿起了法律武器。2007年12月27日,宽城人民法院(2007)宽民初字第889号判决对张满、张振喜团伙暴力殴打干扰破坏建房,停工停建造成的损失却“不予支持“;该判的不判不该判的节外生枝,”只保护蒋少芳一层平房“。我工程是在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上建二层综合住宅楼。有建设局设计图纸有建筑施工合同。宽城县法院枉法裁决,实际上剥夺我特批宅基地合法有效,合法建筑成非法建筑(我要盖几层不是你法院说了算,是归建设局管,法院该判的不判,不该判的瞎判!恶意执法害人!)
宽城县法院违法办案,胡作非为,强迫我卖特批宅基地给张满、张振喜开便道。我坚决维护特批宅基地使用权属。法院的刘文海庭长就以我宅基地批件“四至没有具体米数“,概念模糊,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而驳回。真是睁眼说瞎话!
事实上,张振喜是外籍户非法在西街村落户,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在西街村非法得7处房产。而这7处房产都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应按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令依法查处张振喜非法所得的7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但在宽城,张满仗着自己是西街村原党支部书记,仗势欺人,非法侵占我家自留地大排水道、教师特批宅基地和南沟河流旧河道还有防洪大渠,无任何合法证件非法建造5处豪宅,占地2.3亩。在宽城县国土局官员的袒护下,张满越发飞扬跋扈,张满父子扬言要将我家“老少全杀,一个不留。”
为了维护张满、张振喜的非法利益,宽城县法院违法办案,立案不开庭审理,无缘无故中止1322天,致使张满、张振喜疯狂暴力破坏我合法建筑,造成人身伤害和停工损失。前期工程水淹7年塌陷报废,总计300多万元损失。28年来多次暴力破坏至今权属不归建不成自己的安居。
我把案件上诉到承德市中级法院,刘福全法官等三人专程到现场实地考察,将大排水道和宅基地权属归还给我,令张满、张振喜拆除水道和宅基地内的堵塞建筑物。但中院潘洪泉副院长否定办案法官的处理决定,强硬维持县法院驳回由政府解决。致使28年有凭有据的宅基地和大排水道权属不归。这是县法院和中院串通违法办案,枉法裁决!执法害民!
举报人:蒋少芳
电话:15076986032
身份证号:132622194607020025
2014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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