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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住房公积金七大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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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6: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用法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提取资料
  1.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2.大修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用法三:租房
  1.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支付市场租房房租提取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b。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且不超过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法四: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的父母、借款人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双方父母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双方父母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中心、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非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领取失业保险(放心保)金的;
  (六)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八)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用法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法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非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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